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3   编辑:系统管理员 浏览:792
浙规学〔2024〕32号

各市规划学会,学会二级委员会、会员:
  现将《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
2024年6月13日

抄送: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科技处、厅国土空间规划局,省科协,省社会组织总会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领域各相关专业的标准化研究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积极引导规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准是指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组织起草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通过专家审查论证,由学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具体形式包括各类标准、规程、导则、指南和手册等。
  第三条 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工作包括:立项、编制、审查、发布、实施和复审等。
  第四条 学会团体标准的管理,坚持开放、透明、公平、多元、协商一致的原则,所有会员有权参加,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五条 学会团体标准为自愿采用的标准,以推动国土空间规划行业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第六条 学会团体标准编制所需经费按照“谁组织,谁落实”的原则,纳入组织编制单位预算。
  第七条 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工作由学会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会标委会”)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由学会标委会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会标委办”)承担,学会标委办设立在学会秘书处。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依据市场需求和行业要求,向学会标委办提出标准编制立项申请,标准编制工作原则上由发起方为主编单位。立项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立项背景及重要性、必要性;
  (二)参与标准制定的单位和人员;
  (三)资料收集、技术路线、经费保障;
  (四)标准研究、制定、完成、推广等时间安排。
  第九条 学会标委办根据立项申请,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论证。通过审查论证的,经学会标委会审议同意后予以立项,并在学会官方网站上发布。
第三章 编 制
  第十条 标准编制包括四个阶段:起草、征求意见、阶段性审查和报批。
  第十一条 标准编制的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主编单位在完成标准起草后,应当利用学会官网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主编单位组织专家以会议形式进行阶段性审查,参加评审的专家均须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 主编单位向学会标委办提交审批申请,报送材料应包括标准文本、编制说明等,并将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阶段性审查的专家意见及处理情况等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 主编单位对所编制的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团体标准相关规定及与其他相关标准协调等负责。
  第十六条 标准编制如涉及专利,主编单位应取得专利方认可,且与标准编制各相关方协商一致。
  第十七条 学会标委办对标准编制的进度、质量及相关工作的协调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八条 学会标委办对送审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组织相关领域5名及以上单数专家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专家组对评审结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不少于专家组成员3/4以上同意为通过。评审的有关内容、评审专家的意见、评审结论等应当书面记录,经专家组签名后存档备案。
第五章 发 布
  第二十条 经评审通过的标准,由学会标委办负责统一编号。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英文缩写、标准顺序号和年份号构成,格式为:T/NSPSZ***-××××。如T/NSPSZ001-2024,指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2024年发布的第001号标准。
  第二十一条 标准经编号后,在学会官方网站全文发布。
  第二十二条 学会发布的团体标准,著作权和商标权均归学会所有。
第六章 实施和复审
  第二十三条 标准正式发布后,主编单位负责对标准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并对标准使用中反馈的意见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会标委办对学会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标准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个别内容应做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标准主编单位向学会标委办提出修改申请,修改的标准经学会标委会审定后发布。
  第二十五条 标准实施后,学会标委会应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进行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3至5年。
  第二十六条 标准复审应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复审由该标准编制或评审等相关专家参加。复审应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七条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订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
  (二)需要修订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经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并公告。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本学会其他标准的编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 立项申请书.docx
   附件2 立项论证意见单.docx
   附件3 征求意见及处理单.docx
   附件4 阶段性审查意见及处理单.docx
   附件5 团体标准文本.docx
   附件6 编制说明的内容.docx
   附件7 评审投票单.docx
   附件8 成果评审意见单.docx
   附件9 实施反馈意见及处理单.docx
   附件10 复审结论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