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国土空间规划行业自律管理,形成完善的会员单位机构资信体系,提高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的社会信誉,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机构资信评价是指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以下简称“省规划学会”)依照行业学会的职责要求,加强行业自律监督,构建行业信用体系,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机构会员单位的从业能力和社会信用等进行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机构资信每两年评价一次。凡在浙江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从业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机构会员单位均应积极参加年度资信评价活动。
第四条 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机构资信评价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由省规划学会评定并颁发相应的资信级别证书。凡达不到定级标准的参评机构列入不予授信名单,不颁发级别证书。
第五条 机构资信评价结果报省规划编制机构资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记入规划编制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省规划学会在评价期年末组织开展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机构资信评价工作。
第七条 资信评价工作开展前,各参评机构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交以下参评的基本材料:
1.《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机构资信评价基本情况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机构注册规划师情况登记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 机构两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经营状况材料;
4. 两年度机构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业情况、内部规划编制质量控制情况、内部专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及机构自觉履行规划行业自律情况等内容的书面陈述材料;
5. 两年度机构规划编制成果、学研课题获奖材料;
6. 两年度客户满意度反馈材料;
7. 其他资信评价工作需要的材料。
第八条 省规划学会征询各方面意见,制定资信评价标准,包括资信评价指标体系和具体的评分要点参考标准。
资信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三部分,分别是机构基本情况(26分)、编制成果质量(42分)、行业公众形象(32分)及17个分项指标,满分为100分。资信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具体的评分要点参考标准依据指标体系每两年具体确定并予公布。
第九条 资信评价的标准,经省规划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会审定,并报省规划编制机构资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实施中将根据具体情况,顺应行业发展要求,不定期地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条 省规划学会以学会理事长、秘书处人员、专业委员会人员和规划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等为基础,吸纳信用评价行业、大专院校的专家教授,建立资信评价委员会。
每两年的资信评价由省规划学会委托第三方专业信用评价机构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资信各级别的机构数量,通常情况下,一级资信机构占全部参评机构总数的30%左右,二级资信机构占全部参评机构总数的30%左右,三级资信机构占全部参评机构总数的30%左右。
有以下情形的,不授予资信级别:
(1)有服务质量投诉或违规行为举报,并经查实的;
(2)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行业自律准则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3)信用评价机构评定达不到资信评级标准的。
第十二条 资信评价的基本程序:
(一)省规划学会发文通知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机构开展资信评价工作。
(二)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机构依照本办法所列内容向省规划学会秘书处提交资信评价申报资料。
(三)省规划学会秘书处核实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机构提交的资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省规划学会秘书处组织信用评价机构,依据制定的资信评价指标体系和具体的评分要点参考标准,进行评分定级。
(五)信用评价机构评定结果经省规划学会资信评价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六)资信评价结果报省规划编制机构资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学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资信评价的管理
第十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机构应如实报送资信评价资料,对蓄意报送虚假不实信息的机构,经核实后,直接列入不予授信名单,并予以通报批评,记入机构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机构经评价获得相应的资信等级证书后,在开展对外从业活动时,可以将资信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资信等级证书应挂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省规划学会不定期对获得相应的资信级别的规划编制机构进行抽查,如发现有违反行业自律或有损资信级别要求的行为,按相应管理制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罚,并记入机构信用档案,同时对已获得的资信级别予以撒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资信评价过程中,评审专家如有失公正,对资信评价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省规划学会资信评审委员会审定,停止其机构评审资格,五年内不再选用;省规划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如有以权谋私,影响行业声誉的,追究相关责任,并按学会管理制度酌情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及附件依据不同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在不同年度作适当的调整完善,并及时告知编制从业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省规划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