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自然资源事业发展实际,我们对《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19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
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地质勘查、土地工程、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海洋工程与技术等技术岗位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地质勘查:是指基础地质、矿产地质、水工环地质、灾害地质、勘查技术与工程、物化探、遥感地质、化学分析与土工测试、生态环境修复治理、选矿试验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
土地工程:是指国土调查与监测、土地评价、国土整治与生态修复、土地征收与征用、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土地信息化、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等。
测绘地理信息:是指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
国土空间规划:是指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设计。包含原城乡规划体系、原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等。
海洋工程与技术:是指海洋调查与监测、生态评估与评价、观测预报、防灾减灾、资源开发与利用、生态保护修复、发展战略和规划、海洋技术、海洋工程等。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职业道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敬业守信,勇于开拓,积极服务我省自然资源事业发展。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2.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不到规定年限或不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按本评价条件所附的量化评分标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且由2名本专业高级工程师推荐。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3.聘任工程师职务不到规定年限或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以上的,但按本评价条件所附的量化评分标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且由2名本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三)具有以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事业单位需有相应的空缺岗位: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2.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4.初定职称后取得更高学历或学位的,可按新学历或学位规定的要求再次初定;按照取得的学历(学位)低定职称的,可按所学学历或学位规定的要求重新确定。
(四)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学位)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
(五)由国家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人员,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学历、资历、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等申报相应职称。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其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六)对组织选派的援藏、援疆、援青、援外、东西部扶贫人员符合相应政策条件的,可直接确认相应的中级或高级职称。
第六条 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者,可以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额定获奖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或二等奖排名前3或三等奖排名第1的获奖人员;或副省级城市(含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第1的获奖人员;或全国行业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排名前6或一等奖排名前3的获奖人员。
(二)主持编制1项国家(行业)标准,或主持编制3项以上省级地方标准或国家级工法,并颁布实施。
(三)获1项以上中国专利金奖排名前10或银奖排名前5的发明人员;或省专利金奖排名前3或银奖排名第1的发明人员。
(四)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含子课题的主持者)或省部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不含子课题的主持者),项目已通过验收。
第七条 打通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获得自然资源工程领域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以申报对应专业工程师职称评审;获得自然资源工程领域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以申报对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
(一)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省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赛工作室领办人、浙江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拔尖技能人才”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工程师。
(二)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世界技能大赛银牌或铜牌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赛工作室领办人、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杰出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人才”的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第八条 转评申报条件
因工作岗位变动,从其他领域专业技术岗位转到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或在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不同专业之间转岗的,需转评同级自然资源工程领域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评后聘满1年且转评前后任职年限累计达到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上一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评人员的评审标准和要求与正常申报对象相同。
第九条 其他条件
(一)专业技术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近3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近4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应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章 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有参加过本专业工程、生产项目或科研的经历;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有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一)地质勘查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个以上省部级或2个以上中型基础地质、矿产地质调查、区域物化探、遥感地质、水工环等项目的设计、实施、报告编写的全过程。
2.参与完成1个中型以上矿产勘查项目,并完成勘查成果报告。
3.参与完成2个中型以上水工环地质勘查项目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5个一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全过程。
4.为主完成2个以上中型或3个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工程项目勘查(察)、设计、监理、检测、监测、咨询、施工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
5.为主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或参与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6个以上中型)的物化探项目的设计、报告编写。
6.参与完成2个小型矿区(点)探矿工程项目的主要阶段或全过程;参与完成1项中型探矿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参与解决1起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等技术和质量问题。
7.参与完成1个中型以上项目的实验测试、选矿实验的全过程;参与设计完成1项小型以上矿山的选矿方案;参与完成5项中型以上化探、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生态修复、环境保护项目的物理力学、化学性质测试的全过程及主要阶段技术工作。
8.参与完成1个以上经评审验收的分析测试新方法、新技术或参与4项地质勘查项目的样品分析测试和测试成果报告编写。
9.参与完成1项设区市(厅)级以上或2项以上县(市、区)级地质勘查科技计划项目。
10.参与完成1项地质勘查相关专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编制;或参与完成1项设区市(厅)级以上技术规范、技术规程、专项规划等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11.参与完成1项以上地质勘查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等的研发与转化应用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并得到县(市、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二)土地工程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或为主完成1项中型土地工程项目。
2.参与完成1项设区市(厅)级以上或2项县(市、区)级土地工程科技计划项目。
3.参与完成1个县(市、区)级以上土地工程相关政策调研课题,并参与了课题调研报告的编写工作。
4.参与完成1项县(市、区)级以上土地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5.参与完成1项土地工程专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或设区市(厅)级以上技术规程、规范等编制,或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起草,并颁布实施。
6.参与完成1项以上土地工程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等的研发与转化应用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并得到县(市、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三)测绘地理信息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为主完成1项中型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
2.参与完成1项设区市(厅)级以上或2项县(市、区)级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计划项目。
3.参与完成1项县(市、区)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政策调研课题及其调研报告的编写。
4.参与完成1项县(市、区)级以上测绘行业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5.参与完成1项测绘地理信息专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或1项设区市(厅)级以上技术规程、规范等的编制,或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起草,并颁布实施。
6.参与完成1项以上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等的研发与转化应用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并得到县(市、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四)国土空间规划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个以上大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项目,下同)、原城乡规划体系项目或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项目的编制。
2.为主完成1个以上或参与完成2个以上中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原城乡规划体系项目或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项目。
3.参与完成1项设区市(厅)级以上或2项县(市、区)级国土空间规划科技计划项目。
4.参与完成1项国土空间规划专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或1项设区市(厅)级以上技术规程、规范等的编制,或参与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法规/规章等的起草,并颁布实施。
5.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等的研发与转化应用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并得到县(市、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五)海洋工程与技术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为主完成1项中型海洋工程与技术项目。
2.参与完成1项设区市(厅)级以上或2项以上海洋工程与技术县(市、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3.参与完成1项县(市、区)级以上海洋工程与技术相关政策调研课题及其调研报告的编写。
4.参与完成1项设区市(厅)级以上或2项以上县(市、区)级海洋专项区划、规划和公报的编制,并颁布。
5.参与完成1项海洋工程与技术专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或1项设区市(厅)级以上海洋工程与技术规范或规程等编制,或参与1项海洋工程与技术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起草。
6.参与完成1项以上海洋工程与技术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等的研发与转化应用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并得到县(市、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通用业绩/专业业绩条件两项以上。
(一)通用业绩
1.获得副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省级以上行业科技进步奖。
2.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或获得中国专利奖或省专利奖(排名前15)。
3.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行业优秀工程奖。
4.参与完成1项县(市、区)级以上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
5.参与完成1项县(市、区)级以上本专业行业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6.参与1项以上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技术工法/规范/规程/导则的编制,或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起草,并颁布实施。
7.参与获得1项以上本专业发明专利并得到转化应用,且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8.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等的研发与转化应用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并得到县(市、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9.参与编写本专业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项目或科技计划项目的技术报告(建设方案/技术设计/项目总结/研究报告等)。
10.参与撰写1项省部级或2项设区市(厅)级自然资源领域调研报告。
11.正式发表本专业学术和技术期刊论文(不含所有增刊、副刊)1篇(前2作者),或著作1部(前5作者)。
(二)地质勘查专业业绩
1.参与完成1个省部级或2个中型以上基础地质、矿产地质、专项地质、区域物化探、遥感地质、水工环调查或重要专项地质勘查、矿产调查等项目及成果报告;或以本专业勘查方法为主要技术手段,参与编制1处中型或2处小型以上可供详查的矿产地报告。
2.为主完成1个中型以上或5项小型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工程等工程勘察、设计、评估、检测、监测、施工或成果报告编制,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验收通过。
3.为主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的物化探项目,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4.为主完成5处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或为主完成1起地质灾害成功避险技术支撑。
5.参与发现1处新的矿产地(固体、液体及气体矿床)、1种新的矿物、1种新的岩石、1种新的化石种属;或为1个矿山持续生产扩大了小型以上的资源地质储量,并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6.参与完成的地质实验测试成果报告,对小型以上矿床的发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难选冶矿床开发利用、工程建设、重要基础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高的价值,被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三)土地工程专业业绩
1.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或为主完成1项中型以上土地工程项目。
2.参与完成1项县(市、区)级以上土地工程相关政策调研课题及其调研报告的编写。
(四)测绘地理信息专业业绩
1.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或为主完成1项中型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
2、参与完成1项县(市、区)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政策调研课题及其调研报告的编写。
3.参与完成1项以上县(市、区)级以上测绘行业发展规划中明确重点工程(不含子项)的建设方案/技术方案编制,并通过县(市、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
4.参与完成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科技成果及转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五)国土空间规划专业业绩
1.参与完成1个以上大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原城乡规划体系项目或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项目的编制,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2.为主完成1个以上中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原城乡规划体系项目或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项目,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3.参与完成2个以上中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原城乡规划体系项目或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项目,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六)海洋工程与技术专业业绩
1.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或为主完成1项中型海洋工程与技术工程项目。
2.参与完成1项县(市、区)级以上海洋专项区划、海洋相关公报的起草并发布。
3.参与完成海洋工程与技术领域科技成果及转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并应用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趋势和前沿技术的能力。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有承担或参加过本专业工程、生产项目和科技计划项目的经历;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技术问题,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一)地质勘查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主完成2个大型或3个中型基础地质与矿产地质调查、区域物化探、遥感地质、水工环等项目的设计、实施、报告编写的全过程。
2.主持完成1个大型或2个中型矿产勘查项目,并主编了项目设计和成果报告。
3.主持完成1个大型或2个中型水工环地质项目的全过程或主要阶段,并主编了项目设计、成果报告中的主要技术章节的编写。
4.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或为主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项以上中型)的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工程等项目的勘查(察)、设计、监理、检测、监测、咨询、施工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
5.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或为主完成3个以上大型(或8个以上中型)的物化探项目的技术方案、施工设计和组织实施。
6.为主完成2个小型以上矿产地质勘查工程、生态环境修复治理项目的全过程;或2个中型以上探矿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钻掘施工,并编写了技术总结报告,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主持解决1起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等技术和质量问题。
7.主持完成1个大型或为主完成2个中型以上项目的实验测试、选矿实验的全过程;或主持设计并完成1个中型以上矿山项目的选矿方案;或主持完成1个小型以上矿床的综合利用研究或10个中型以上化探、地质勘查、生态修复、环境保护项目测试的全过程,并提交了合格的报告。
8.为主完成1个以上经评审验收的分析测试新方法、新技术或4项地质勘查项目的样品分析测试和测试成果报告编写。
9.参与完成1项地质勘查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排名前50,或子课题排名前15),或1项国家级一般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排名前15),或1项省部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排名前20,或子课题排名前10);或为主完成1项省部级一般科技计划项目,或2项设区市(厅)级科技计划项目。
10.参与完成地质勘查国家标准(排名前25),或行业标准、国家级工法或法规/规章(排名前15),或省级地方标准、省级工法或法规/规章(排名前10),或设区市级地方标准或法规/规章、或省级技术导则/规程(排名前6);或县级地方标准、设区市(厅)级技术导则/规程(排名前4)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11.参与完成1项省级(排名前8)或为主完成1项设区市(厅)级地质勘查行业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12.为主完成1项以上,经设区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地质勘查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等的研发与转化应用工作,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二)土地工程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或为主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4个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
2.参与完成1项土地工程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排名前50,或子课题排名前15),或1项国家级一般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排名前15),或1项省部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排名前20,或子课题排名前10);或为主完成1项省部级一般科技计划项目,或2项设区市(厅)级科技计划项目。
3.主持完成1项或为主完成2项设区市(厅)级以上的土地工程重大政策调研课题,并承担了课题调研报告主要章节的编写工作。
4.参与完成1项省级(排名前8)或为主完成1项设区市(厅)级土地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5.参与完成土地工程国家标准(排名前25),或行业标准、国家级法规/规章(排名前15),或省级地方标准、省级法规/规章(排名前10),或设区市级地方标准或法规/规章、或省级技术导则/规程(排名前6),或县级地方标准、设区市(厅)级技术导则/规程(排名前4)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6.为主完成1项以上,经设区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土地工程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等的研发与转化应用工作,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三)测绘地理信息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主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排名前5)2项大型,或主持完成2项中型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
2.参与完成1项测绘地理信息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排名前50,或子课题排名前15),或1项国家级一般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排名前15),或1项省部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排名前20,或子课题排名前10);或为主完成1项省部级一般科技计划项目,或2项设区市(厅)级科技计划项目。
3.参与完成1项设区市(厅)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政策调研课题及其调研报告的编写。
4.参与完成1项省级(排名前8)或为主完成1项设区市(厅)级测绘行业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5.参与完成测绘地理信息国家标准(排名前25),或行业标准、国家级法规/规章(排名前15),或省级地方标准、省级法规/规章(排名前10),或设区市级地方标准或法规/规章、或省级技术导则/规程(排名前6),或县级地方标准、设区市(厅)级技术导则/规程(排名前4)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6.为主完成1项以上,经设区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等的研发与转化应用工作,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7.参与完成(排名前5)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累计达80万元以上。
(四)国土空间规划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主完成1个以上大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原城乡规划体系项目或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项目。
2.参与完成2个以上大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原城乡规划体系项目或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项目。
3.为主完成3个以上中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原城乡规划体系项目或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项目。
4.参与完成1项国土空间规划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排名前50,或子课题排名前15),或1项国家级一般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排名前15),或1项省部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排名前20,或子课题排名前10);或为主完成1项省部级一般科技计划项目,或2项设区市(厅)级科技计划项目。
5.参与完成国土空间规划国家标准(排名前25),或行业标准、国家级法规/规章(排名前15),或省级地方标准、省级法规/规章(排名前10),或设区市级地方标准或法规/规章、或省级技术导则/规程(排名前6),或县级地方标准、设区市(厅)级技术导则/规程(排名前4)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6.为主完成1项以上,经设区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等的研发与转化应用工作,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五)海洋工程与技术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项或为主完成2项大型海洋工程与技术工程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中型海洋工程与技术工程项目。
2.参与完成1项海洋工程与技术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排名前50,或子课题排名前15),或1项国家级一般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排名前15),或1项省部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排名前20,或子课题排名前10);或为主完成1项省部级一般科技计划项目,或2项设区市(厅)级科技计划项目。
3.为主完成1项设区市(厅)级或2项县(市、区)级海洋相关政策调研课题,并承担了调研报告主要章节的编写。
4.为主完成1项设区市(厅)级以上或2项县(市、区)级海洋专项区划、规划和公报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5.参与完成海洋工程与技术国家标准(排名前25),或行业标准、国家级法规/规章(排名前15),或省级地方标准、省级法规/规章(排名前10),或设区市级地方标准或法规/规章、或省级技术导则/规程(排名前6),或县级地方标准、设区市(厅)级技术导则/规程(排名前4)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6.为主完成1项以上,经设区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海洋工程与技术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等的研发与转化应用工作,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通用业绩/专业业绩条件两项以上。
(一)通用业绩
1.获得副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省级以上行业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奖项。
2.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或获得中国专利奖或省专利奖(排名前15)。
3.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优秀工程奖,或设区市级行业优秀工程奖金奖(排名前7)或银奖(排名前5)的奖项。
4.参与完成1项本专业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排名前80,或子课题排名前25),或1项国家级一般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排名前20);或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排名前30,或子课题排名前15),或1项省部级一般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排名前8);或为主完成1项设区市(厅)级科技计划项目。
5.参与完成1项省级(排名前8)或为主完成1项设区市(厅)级或2项县(市、区)级本专业行业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6.参与完成本专业国家标准(排名前25),或行业标准、国家级工法或法规/规章(排名前15),或省级地方标准、省级工法或法规/规章(排名前10),或设区市级地方标准或法规/规章、或省级技术导则/规程(排名前6);或县级地方标准、设区市(厅)级技术导则/规程(排名前4)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7.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排名前12),并得到转化应用且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8.为主完成1项以上,经设区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等的研发与转化应用工作,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9.为主编写2项大型或4项中型本专业工程项目或科技计划项目的技术报告(建设方案/技术设计/项目总结/研究报告等)。
10.为主撰写1项省部级或2项设区市(厅)级或3项县(市、区)级自然资源领域调研报告。
11.正式公开发表(具有CN刊号)本专业且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的期刊论文(不含所有增刊、副刊)1篇(第1作者),或正式出版著作1部(前4作者)。
(二)地质勘查专业业绩
1.为主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基础地质、矿产地质、专项地质、区域物化探、遥感地质、水工环调查等项目及成果报告,所完成的项目成果经评审验收获得良好以上;或以本专业勘查方法为主要技术手段,新发现1处中型以上或2处小型以上可供详查的矿产地。
2.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或为主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的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工程等项目的勘查(察)、设计、评估、检测、监测、施工或成果报告编写,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组织评审良好等级以上。
3.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或为主完成3个以上大型(或8个以上中型)的物化探工程项目,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4.主持或为主发现1处新的矿产地(固体、液体及气体矿床)、1种新的矿物、1种新的岩石、1种新的化石种属;或为1个矿山持续生产扩大了中型(或2个小型)以上的探明资源储量,且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认可。
5.为主完成1项地质实验测试成果报告,对矿床的发现与评价、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难选冶矿床开发利用、工程建设、重要基础地质问题的解决、生态修复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高的价值,被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6.主持完成10处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或主持完成1起地质灾害成功避险技术支撑。
(三)土地工程专业业绩
1.为主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参与完成(排名前5)2项以上大型,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
2.为主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排名前5名)2项设区市(厅)级以上的土地工程重大政策调研课题,并承担了课题调研报告主要章节的编写工作。
(四)测绘地理信息专业业绩
1.为主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排名前5)2项大型,或主持完成2项中型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
2.参与完成(排名前6)设区市级以上测绘行业发展规划明确重点工程(不含子项)的建设方案/技术方案编制,并通过设区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
3.为主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排名前5)2项设区市(厅)级以上的测绘地理信息重大政策调研课题,并承担了课题调研报告主要章节的编写工作。
4.参与完成(排名前5)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及转化,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五)国土空间规划专业业绩
1.为主完成1个或参与完成2个以上大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原城乡规划体系项目或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项目,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2.为主完成3个中型以上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原城乡规划体系项目或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项目,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六)海洋工程与技术专业业绩
1.为主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排名前5)2项大型海洋工程与技术项目。
2.为主完成1项设区市(厅)级或2项县(市、区)级海洋专项区划、海洋相关公报的起草并发布。
3.参与完成(排名前5)海洋工程与技术科技成果及转化,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其成果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并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作为自然资源工程领域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建立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体系,项目分类标准(详见附件1)、量化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附件3)和自评分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八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本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破格申报的;
(二)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年的;
(三)转评的;
(四)其他申报对象,评委会认为需要参加面试的。
第十九条 工程、科研、获奖、专利、标准、科技成果转化、论文/著作等工作业绩均应与本专业技术工作相关,且均应为申报对象任现职后取得,需提供有效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
地质勘查:地质学、古生物学、岩石矿物学、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岩土工程、土木工程、采矿工程、选矿工程、地球物理学、地球化学、应用化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岩矿鉴定及材料工艺学等。
土地工程:土地资源管理、地理科学、资源环境科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地理信息、农田水利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等。
测绘地理信息:测绘工程、遥感、地理信息、地图制图、摄影测量、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人文地理、自然地理、地理科学、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空间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信息安全、物联网工程、城乡规划、土地资源管理、土木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测控技术与仪器(仅限从事测绘仪器检定/校准岗位技术人员适用)等。
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资源管理、地理学、建筑学、风景园林、交通运输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市政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工程等。
海洋工程与技术:海洋工程与技术、海洋资源开发技术、海洋科学、海洋技术、海洋地质、海洋资源与环境、军事海洋学、水利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大气科学、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等。
(二)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项目未完成验收或鉴定评价,或仅出具单位证明而缺少相应的项目、成果佐证材料的不能作为业绩佐证材料。
(三)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额定获奖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的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者)。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颁发的有关科学技术奖励;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部委及省级政府颁发的有关科学技术奖励;副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政府颁发的有关科学技术奖励。奖项等级包括: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四)行业科技进步奖是指由省级以上自然资源工程领域的行业学(协)会评选和颁发的科技进步奖项,奖项等级包括: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行业优秀工程奖是指由设区市以上自然资源工程领域的行业学(协)会评选和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奖项等级包括:金奖(一等奖)、银奖(二等奖)、铜奖(三等奖)。优秀工程奖包括优秀地图裴秀奖。
(五)奖励证书的类别、等级、个人排名均以个人获奖证书和印章为准;荣誉证书或文件均以印章和个人证书或文件中排名为准。集体奖项和荣誉证书、文件中未明确个人姓名的,不能作为个人业绩条件使用。
(六)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或由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开放基金、厅级以上单位设立并立项批准的科技计划类项目,且项目内容与本专业相关。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开放基金、省部级单位设立并立项的科研课题参照省部级一般科技计划项目;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开放基金、厅级单位设立并立项的科研课题参照设区市(厅)级科技计划项目。需提交项目立项文件、项目总结报告、项目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
(七)专利和软著。专利应获得正式授权并取得专利证书,软著应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八)“主持”是指:排名第1的项目负责人、成果第1完成人,或质量检验/仪器检定报告的第1编制人(主检);“为主”是指:排名前3位者,或质量检验报告/仪器检定报告的第1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参与”是指:项目完成总结报告/验收报告/鉴定或评价报告/质量检验报告/仪器检定报告/标准/授权专利/奖项证书等有具体署名的。
(九)行业主管部门认可、认定或确认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价、评审、验收等,应提交通过鉴定/评价、评审、验收等有关证明文件(证书、鉴定、评价、验收报告等)。
(十)参与完成自然资源领域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等的起草,应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参与和排名证明。
(十一)大中型工程(规划)项目分类详见附件1。
(十二)大中小型矿床分类按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DZ/T0400-2022)执行。
(十三)业绩材料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
(十四)“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十五)“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一条 申报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申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发现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任职资格评审:
1.伪造、编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任现职期间曾有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或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调查、处理、处罚、处分阶段,在申报材料中未如实反映的;
4.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处理。
1.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在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内的,延迟2年申报;
2.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已超过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的,从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起,延迟2年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3年8月21日起执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0〕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