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09-21   编辑:系统管理员 浏览:1039

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关于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用地要素保障,根据《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精神,现就做实做细做优交通、能源、水利等项目前期工作,充分发挥数字化改革作用,加强部门行政协同,提升项目审批质量和效率,提升土地要素保障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用地空间布局统筹

(一)加强规划统筹。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保护开发的战略引领和空间约束作用,加快推进“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运用。充分利用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域空间治理平台)“多规合一”应用,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横向传导机制。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部门全面梳理各级各类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中明确的具体建设项目,做到“应纳尽纳”,建立项目清单、列出实施计划;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确定项目空间位置、明确用地需求、提出存在问题和解决路径,纳入省域空间治理平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

(二)强化要素保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加大力度梳理报送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应报尽报”,积极争取国家层面在项目空间准入、用地保障方面的最大支持。符合条件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要积极申报纳入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争取国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

(三)开展空间适配。优化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立项阶段的审查机制,提前化解空间矛盾、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要素保障。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项目方应当依托省域空间治理平台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开展空间适配,充分研判耕地保护、城镇布局、土地利用以及各类空间制约因素。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基础设施项目,要求“应配尽配”。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适用于不同项目类型的空间适配评判指标体系和分析报告,实现空间适配报告共享互认,有效指导项目方优化并化解项目选址选线方案存在的问题。

(四)全面上图入库。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快实现交通、能源、水利等工程图纸全过程数字化管理,通过“一个系统”将“一个工程”的“一套图纸”管到底,做到“应归尽归”,形成各阶段各部门审查业务在线协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的总平面布置图要逐步转化为矢量化成果,汇集到省域空间治理平台“一张图”管理,促进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用地审批、用地调整、土地供应、动态监管、项目验收、产权登记等事项形成精准化的闭环管理。

二、联合开展选址选线

(五)优化“多评合一”。省自然资源厅要继续深入推进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的“多评合一”工作,将重大项目规划选址论证、耕地保护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节地评价论证进行归并,统一编制一个论证报告,开展一次技术论证。省自然资源厅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抓紧修订《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编制导则》;基于省域空间治理平台构建规划用地“多评合一”应用场景,支持在线审查、在线论证;运用数字化工具,丰富现场踏勘形式;遴选各行业领域专家,充实专家库,规范专家评审管理。

(六)落实多方案比选。可行性研究阶段、规划用地“多评合一”论证阶段要切实开展项目多方案比选研究,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要按照“先行避让”的原则,合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保护红线、重要水域、重要湿地等资源环境敏感区域,不占、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尽可能减少耕地破碎化。线性基础设施要合理确定线位方案和线路形式,优化主线工程、防护工程、交叉工程、配套工程等设计内容,提高节地水平,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干扰影响,沿线设施非必要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七)加强行政协同。项目立项阶段,各级各部门要有序推进规划用地“多评合一”论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等工作,共享无人机飞行踏勘、三维数据等现场资料。各级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行政协同,切实解决项目前期推进中信息不对称、深度不统一、进度不合拍、层级不一致等问题。各部门要积极参与项目前期论证会议,邀请并听取各相关领域专家意见。项目各环节的选址选线论证工作要以空间适配报告的评价指标为基础充分研判,合理确定项目空间布局、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和用地需求等关键内容。

三、严格落实节约集约

(八)强化节地评价。规划用地“多评合一”论证报告的编制要根据《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增加节约集约用地专章,审查后的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用地预审时,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开展审查工作,重点关注“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要点”中“八个是否”的要求。超标准、无标准项目用地要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

(九)统筹占补平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前期推进中通过“空间适配”及时知晓项目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规模和补充补划要求,明确补充耕地的来源和路径,尽早落实补充耕地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等工作,补充补划的具体规则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托省域空间治理平台构建空间要素保障“一本账”,关联“空间适配”应用场景,为项目有序推进和要素保障提供准确、便捷的服务。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靠前站位、提前服务,协助做好补充补划工作。

(十)推广节地案例。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交通、能源、水利等部门加快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节地案例库,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提供查询比对服务。省自然资源厅要积极将节地典型案例申报纳入自然资源部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推荐目录》。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要将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纳入省国土空间规划设计成果评优范围。交通、能源、水利等部门在评选优秀勘察设计成果时,要充分考虑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四、改进优化用地审批

(十一)简化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的情形,是否符合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使用额度的核拨条件,不再提交规划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占用情形,用地预审阶段不再提交省级人民政府论证意见。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和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有限人为活动的建设项目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优化用地报批。用地预审批复后,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规模和区位与用地预审相比,均未发生变化或规模调减区位未变且总用地规模(不含迁复建工程和安置用地)不超过用地预审批复规模的,不再重复审查;规模调增不超过10%且区位变化比例不超过20%的,应当审查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规模调增超过10%或区位变化比例超过20%的,重新开展用地预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合理分期分段。允许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分期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线性基础设施申报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分段报批,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可以设区市为单位分段报批;报省政府审批用地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

五、协同推进项目建设

(十四)加强数字赋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数字化手段,构建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的相关应用场景,实现“三融五跨”的协同管理和服务。各场景建设要以省域空间治理平台、发改大脑等综合性基础平台为牵引,统筹协调、横向贯通,避免重复建设,数据供给要实行“一数一图一源一标准”,避免重复采集、确保数据质量。

(十五)联合课题研究。各级各部门要在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方面联合开展专题研究,加强交通、能源、水利等网络型基础设施联网、补网、强链,着力提升网络型基础设施的整体效益,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现行基础设施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和建设用地指标的协调性和适用性的研究,为国家层面修订相关标准提供“浙江方案”。

(十六)遏制违法用地。项目未取得先行用地或未办理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严禁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后,省自然资源厅将通过省域空间治理平台“天巡地查”应用场景实行动态监管,对用地预审红线范围内影像变化情况实施重点监测;发现存在疑似动工迹象的,第一时间协同属地及相关部门实地核查,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及时进行处置。

附件: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22年9月14日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