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全面强化重大项目的资源要素精准配置,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保障扩大有效投资,助力我省经济稳进提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如下: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管控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各地在建设项目用地报告中,应明确表述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已取得预支的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额度,县(市、区)人民政府承诺将该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等内容,并以附图形式标明该项目在“一张图”上的具体位置。超出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涉及报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附图承诺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上报省政府。
“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组卷报批的依据。对于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实施,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执行;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现有“多评合一”论证程序组织论证,由省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在用地审批时附具;国家重大项目新增填海造地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报省政府。
二、用好用足用地计划保障政策
各地要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纳入国家或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其中:列入国家级规划或文件的重大项目,按照《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要求,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列入项目清单;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争取纳入商务部的外资大项目清单;其他各级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争取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产业单独选址项目主要是指具有邻避效应须单独选址的石化、危爆等项目。
三、加快重大项目用地审批
按照规定进一步缩小用地预审范围,简化用地预审审查。建设项目位于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用地预审阶段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规划土地用途的情形,不再提交规划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省厅在用地预审阶段组织“多评合一”论证,在用地报批前取得省级人民政府论证意见。
重大项目确需分期建设的,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单独出具初步设计批复,可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对国务院审批权限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可以设区市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省政府审批权限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对急需开工且符合条件先行用地条件的重大项目,各地可申请先行用地。
重大项目涉及调整用地审批的,需由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出具初步设计调整批复。项目用地总面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均不超原批准规模的,或者项目用地总面积和耕地超原规模、但调整部分未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准权限的,按国务院授权省政府审批组卷上报;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涉及调增永久基本农田,或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按国务院审批组卷上报。
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可申请使用临时用地,其中建设周期较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四年。各地要按照严格规范临时用地选址,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符合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期满后,必须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四、加快耕地占补落实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已申请并通过部审核的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或已同意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项目在足额安排统筹补充耕地费用的前提下,所在地人民政府可先行以承诺补充耕地方式报批用地。承诺起始时间从省级确认承诺补充耕地时间起算(具体为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挂钩确认之日),原则上不超过2年。到期未兑现承诺的,直接从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减指标,承诺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3月底,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截止日期以省级人民政府用地报批请示时间为准;对于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截止日期以省级人民政府受理用地报件时间为准。
各地要加快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库建设,按照储备库建设标准,将优质耕地严格按标准纳入储备库,入库地块按一般耕地管理。对通过储备库完成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时不再审核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各地应当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进行补划,储备区中无匹配资源的,可以从其它优质耕地中补划,做到补划数量不少、水田不减、质量有提升,实现“占优补优”“占劣补优”。
五、深化节约集约用地
对超标准、无标准项目用地,要按照《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做好项目用地节地评价工作。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设施项目,要根据《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中“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要点”要求,认真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
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建设项目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可继续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82号文修订)、《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147号)执行。积极推行“标准地”供应,除负面清单外,新供工业用地要100%按“标准地”出让,切实加快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工业项目,支持探索参照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六、加快用海用岛审批
在历史围填海单报区块完成备案前,可对区域内的道路工程、海塘安澜工程按照规划先行审批,试点开展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范围内的水系、绿化等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用海备案。对其他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用海用岛项目,可先行开展用海用岛论证和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
选址于集中连片历史围填海区域的项目,可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集中连片论证、分期分块出让”用海审批试点扩面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2〕47号),实行同质区块连片论证报批,项目用海分期分块出让。
对利用已填成陆历史遗留围填海、无新增围填海的项目,可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填海竣工验收申请,填海竣工验收测量报告可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合并审查,在项目用海批准并全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办理海域不动产权登记后,下发填海竣工验收批复。
对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用岛,用岛方式为原生利用或轻度利用的,可以表格形式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其中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重点阐明项目所在海岛及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用岛平面布局、海岛保护措施等;项目论证报告应重点阐明项目和用岛的必要性、项目用岛协调分析、与相关规划区划符合性分析、平面布局合理性分析、海岛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等,对项目建设内容和后续影响不涉及改变地形地貌、植被、淡水及周边海域现状,不产生废水、固废、废气与粉尘等情况的,可不再编写和论证分析有关内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