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3-08-28   编辑:系统管理员 浏览:1471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National Spatial Planning Society of Zhejiang,缩写NSPSZ。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浙江省从事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科研、教育、建设开发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加强党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扎实推进“清廉学会”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密切行业联系,在政府与行业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组织广大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者,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指导下,团结动员广大规划工作者创新争先,不断促进规划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规划科学知识的普及推广和全民科学素质的提高,促进规划技术人才的成长,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我省国土空间规划事业的创新发展,为建设浙江省共同富裕示范区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建活动,确保政治方向,团结广大规划科技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推动学会事业健康发展。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直属机关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本会围绕我省规划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促进规划学科建设,服务规划转型发展;
  (二)总结、交流、推广国土空间规划实践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提升规划理论研究与应用技术水平;
  (三)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科普研学活动,普及全民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知识;
  (四)评选推荐优秀国土空间规划设计项目和规划科学技术成果,促进规划理论创新和技术进步;
  (五)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承担项目咨询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标准咨询等服务;
  (六)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机构资信评价工作,加强国土空间规划行业自律管理;
  (七)开展规划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参与注册城乡规划师的相关工作;
  (八)编辑出版学术刊物、专著、科普读物和其他出版物,建设网站和其它互联网传媒;
  (九)加强与国内外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国土空间规划学者的交流与合作;
  (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表彰奖励在学会各项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十二)开展有益于规划学科建设和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代表在学会的职务经相关程序审核后随同终止。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及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一致。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若干学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三十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定期考核,对不合格、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或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分支机构进行限期全面整改或终止。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开,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正气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和党建工作要求,经党建领导机关批准设立“中共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理事会功能型支部”。
  第五十六条 本会功能型党支部负责人,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功能型党支部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功能型党支部应及时向党建领导机关报告,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