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会二级委员会的管理,确保二级委员会规范有序地开展专业学术交流活动,依据《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委员会是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必须严格执行本会章程,服从本会管理,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级委员会不再设立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三条 二级委员会的活动接受本会的组织领导,并由本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二级委员会须制定自己的工作规则,其内容不得与本会章程相矛盾,且需报本会备案、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二级委员会名称统一为“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工作委员会”或“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专业(学术)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
第六条 二级委员会的设立,由牵头单位向本会提交申请方案,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二级委员会牵头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本学会时任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或理事单位;
2.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或有行业(学术)带头人等专家学者群体,在行业(相关学术领域)有积极贡献,并具有一定的行业(学术)影响力;
3.愿意并有能力在人员、经费、场所和设备等方面对二级委员会给予支持;
4.原则上同一家牵头单位设立二级委员会不超过2个。
第八条 二级委员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牵头单位提供支撑且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二级委员会的工作要求:
1.确保本委员会每年至少举办(协办)2次专业学术交流等活动;
2.积极参与政府部门重大决策、课题研究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制订工作;
3.配合做好学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平台的宣传报道和专刊的编发工作;
4.开展或参与扶贫赈灾、技术服务(咨询)、科普教育等社会公益活动;
5.接受本会安排,承担专题项目(课题)或专题培训(会议)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十条 二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设5-8名,秘书长1名,由牵头单位组织酝酿人选并报本会备案后,经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二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不得担任2个以上二级委员会的领导职务。在其他社会团体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不得在本会二级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委员加入的二级委员会一般不超过2个。
第十二条 二级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副秘书长,原则上副秘书长人数不超过2名。副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会备案。
第十三条 二级委员会每届5年,主任委员任期不超过两届。二级委员会应当在到届当年换届。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事先报请本会批准。
第十四条 二级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提交换届选举的书面申请和具体实施方案,经本会批准后3个月内召开换届会议。换届后1周内将选举结果报本会备案。
第十五条 二级委员会财务工作由本会统一管理。二级委员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以二级委员会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接受任何实体挂靠。
第十六条 本会对二级委员会工作实行年度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二级委员会应在年中将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事项及时向学会报告,且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向学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二级委员会印章须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必要的使用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二级委员会开展涉外活动须符合国家及本会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二级委员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终止的,由二级委员会向本会提出申请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撤销分支机构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于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年考核末位的二级委员会,由学会责成该二级委员会的牵头单位改组其领导班子,或按照国家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提请理事会或常务事会审议撤销该二级委员会并予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