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

浙江省规划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07   编辑:系统管理员 浏览:1001
浙江省规划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规划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科技氛围,提升我省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浙江省自然资源科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国土空间规划领域技术创新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同意,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设立浙江省规划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省规划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省规划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本省在国土空间政策理论、国土空间规划设计技术标准、重大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国土空间优化管理等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且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省规划科技进步奖宗旨是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提升技术水平、培养科技人才。省规划科技进步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省规划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遴选部分一等奖以上的项目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励。
  第六条 省规划科技进步奖评选工作由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组织,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省规划科技进步奖评选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理论与方法、技术与标准、编制与实施、法规与政策等领域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的科技成果:
  一、国土空间规划与管理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
  二、引进、消化、吸收后再创新的国外先进技术和工艺;
  三、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研究成果;
  四、为支撑规划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五、得到有组织有措施且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省规划科技进步奖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理论或政策、技术或方法上有重要创新,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社会认可度高。
  三、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对提高行业或技术领域的技术含量,推动行业或技术领域科技进步作用明显,且成果应用时间满一年以上的。
  四、项目通过鉴定或评估,在相关部门完成成果登记的。
  第九条 省规划科技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50%,其中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奖比例为1:1.6:2.4。
  第十条 省规划科技进步奖评审标准:
  一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大,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大,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行业的科技进步及提高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起较大推动作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省规划科技进步奖的管理,设立省规划科技进步奖组织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省规划科技进步奖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由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负责组织建立。组委会下设监审组和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监审组由地方规划学(协)会代表组成,人员不应少于3人。主要职责是对省规划科技进步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工作办公室是评选工作的办事机构,处理评选期间的日常事务,并对推荐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分类。工作办公室设在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审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省规划科技进步奖评选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省规划科技进步奖评选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省规划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国内高校、科研单位等企事业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根据项目类型特点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领域的专家库遴选专家,省外专家占比20%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占比30%以上;
  二、负责推荐获奖项目的评审,提出一、二、三等奖建议获奖项目名单;
  三、对省规划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省规划科技进步奖评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章 推荐程序和条件
  第十八条 省规划科技进步奖采取推荐制。
  单位推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各直属事业单位、各设区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市本专业学会、省内高校。
  个人推荐: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或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个人推荐限每人推荐两项且应回避本人参与项目。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员应对推荐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并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推荐单位应加盖公章,推荐人员应签字。
  第二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共同向推荐单位申报。
  第二十一条 推荐项目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推荐项目不予受理: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成果;
  二、已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
  三、不符合本奖励范围和条件的;
  四、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填写的;
  五、超过推荐日期的。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省规划科技进步奖评审程序:
  一、材料审查。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提交评审组进行初评。
  二、评审。评审专家采取记名打分方式,提出获奖项目的建议名单。
  三、综合评审。组织专家对评审组提交的建议名单项目进行综合评审,采取记名打分方式,提出省规划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提名名单。提名名单应有2/3以上专家同意方为有效。
  四、公示。将省规划科技进步奖提名名单,在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五、审定。根据公示情况,按有关规定将省规划科技进步奖提名名单报组委会审定,提出终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接受监审组的全程监督。评审专家不参加本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和有利益关系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六章 结果公布和授奖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对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的推荐获奖结果发布公告。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向获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颁发奖状。
第七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规划科技进步奖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存在异议的,都可向省规划科技进步奖组委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举报或投诉。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提出,说明原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必须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于违反评审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组委会会议决定,不再聘请作为评审专家。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组委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获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经组委会审定,由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决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以不良诚信记录在案。
  视情节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单位和个人申报资格,并在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规划科技进步奖评选工作坚持非营利性原则,评选全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