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

浙江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奖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07   编辑:系统管理员 浏览:1166
浙江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充分发挥广大规划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激励创新意识,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奖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尊重人文资源和历史文化,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促进高效能治理、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为原则。
  第三条  浙江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奖由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组织实施,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浙江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特色奖。
  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数量的40%,其中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奖比例不超过获奖项目总数的15%、35%。
  视情设特色奖若干,且数量不超过申报数量的5%。
  第五条  浙江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奖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保障评选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同时,应按照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保护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尊重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和个人的原创性。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有权以适当方式在行业内交流。
  第六条  浙江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奖评选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评选标准
  第七条  浙江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奖评选范围为总体规划专题研究、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其他相关技术成果。
  第八条  浙江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有突出的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大,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有所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较大,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
  特色奖:在某些方面具有浙江特色或在省内具有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对于在特殊时期、特定背景条件下,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改革创新意义和实践代表性的规划业绩成果,浙江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奖可以设置特别命名的特殊贡献奖。
  特殊贡献奖为专门决定和组织,每届设置不超过二个,从每届一等奖中选出。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浙江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奖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然资源部等国家部委以及浙江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并在规划理念、理论应用、规划构思、设计手法、工作内容及新技术应用等方面有所创新,规划设计成果资料齐全,图、文规范。
  第十条  申报浙江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奖的项目,应是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项目应经审查验收,并体现对同一层级或下一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是持有相应等级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或及相应等级认定证书的法人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应符合行业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为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牵头单位必须在申报前先行征求合作单位意见,并在申报时附有合作单位出具的认可证明材料。
  评审工作正式开始后,申报项目的合作单位与人员名单不得修改。申报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
  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或分项目不应另行申报。
  已经参加其他奖项评选的项目不得申报。
  在历届浙江省优秀国土空间(城乡)规划设计奖的评选中落选的项目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四条  省内规划设计单位在国外(境外)承接的规划设计项目可以申报,但申报材料需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该项目的评价证明。
  第十五条  参评项目的材料和申报方式在当年的评选通知文件中明确。
第四章  评审及评选结果的公布
  第十六条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负责组织建立浙江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奖评选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下设评委会和监审组。
  评委会负责评审工作,对评审过程中相关问题做出决定,对特殊贡献奖评选进行组织。
  评委会由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专家库中遴选的专家组成,应是具备高级技术职称、1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规划专家。
  监审组由地方规划行业组织代表组成,人员不应少于3人。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实行专家回避制度,接受监审组的全程监督。
  回避采取如下原则:
  (一)评审专家为地市规划行业主管部门人员,不参加本地市项目的评分;
  (二)评审专家不参加本单位项目的评分。申报项目为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评委为合作单位的不参加该项目评分;
  (三)评审专家与项目参加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不参加该项目评分。
  第十八条  浙江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奖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评委会评审、社会公示、组委会审定、正式公布。
  (一)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
  (二)评委会评审。评委会评审采用专业评审、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专业评审。组成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业评审,每个专业评审组评审专家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通过实名打分的方式,提出本类获奖项目的建议名单。
  综合评审。组织专家对各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建议名单项目进行综合评审,采取记名打分方式,提出获奖项目的提名名单。
  (三)社会公示。将获奖项目的提名名单及项目主要编制人员名单在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征求意见。
  (四)组委会审定。根据公示情况,按有关规定将获奖项目提名名单报组委会审定。
  (五)正式公布。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根据组委会的意见,公布浙江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奖。
  第十九条  对于确定缓评的项目,由组委会确认缓评理由,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可以在下一届评选工作时向组委会提出复评。
第五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条  对获浙江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奖的项目,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状,向主要规划设计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5人,特大型合作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人)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必须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于违反相关评审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组委会会议决定,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二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经组委会会议审定,由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决定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以不良诚信记录在案。
  对于有关情节性质严重的,组委会可以决定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在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奖评选工作坚持非营利性原则,评选全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审办法》(2013年)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