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会会员管理,促进会员队伍建设,发挥会员应有作用,依据学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会会员为自愿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履行相关入会手续的单位(个人)会员,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二)申请成为团体会员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拥护学会章程,有加入学会的意愿,在规划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的单位和地方学会。
(三)团体会员按照其派出人员在本会兼职情况,分为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
(四)团体会员派出人员在本会兼职,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应当办理前置审批后再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会员入会的程序:
1.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2.会员入会先由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后,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在入会申请表上加盖学会公章,注明批准入会日期。入会后要兼任理事以上职务的,应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选举程序办理;
3.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在学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4.秘书处将会员入会申请表存档,列入会员资料库。
(六)会员享有权利:
(1)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5)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七)会员履行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2)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4)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5)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为开展本会工作提供方便;
(6)宣传学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学会的建设和发展;
(7)接受学会的工作指导。
(八)会员有退会自由,申请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学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注销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九)会员若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以公告的形式向外公布其已丧失会员资格。
(十)会员若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由秘书处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予以除名。
(十一)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的,个人、单位代表在学会的职务经相关程序审核后随同终止。
以上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