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5-01-16   编辑:系统管理员 浏览:35
  第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由会员组成。
  第二条 会员数量不足200家(人)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200家(人)以上的,可依照程序推选会员代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数量比例、名额分配和产生办法由本会理事会研究决定,通过民主方式进行推选,体现地域性、广泛性、合理性和代表性,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和本会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届满应及时换届。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会员(代表)大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后方可召开。
  第六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会员或1/3以上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1/5以上会员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应递交由全体联名会员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理事长指定1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1/3以上理事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八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秘书处须提前15日将会议主要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通知会员。
  第九条 理事会应切实履行执行机构职责,需对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及材料进行认真论证研讨。
  第十条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实行1人1票的表决权,但章程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表决权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员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交会员(代表)大会备案,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表决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变更名称、延长负责人任期、决定本组织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2/3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会费标准设置不得超过四个档次。会费应用于直接服务会员的有关事务,不得挪用或变相用于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需要加盖社会组织印章。
  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在30日内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本制度经2025年1月16日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