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选任制秘书长、理事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人数最少不低于5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理事会职权,由理事长、副理事长、选任制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由理事会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人数最少不低于5人,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以及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人员。
理事长、副理事长、选任制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聘任制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聘期一般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负责人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1/3,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一届。
第五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理事候选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等方面意见,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但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社会团体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现职及退(离)休国家工作人员、军队人员、军休人员担任负责人的,要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负责人人选: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
(二)组织、实施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参加邪教组织;
(三)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内,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等立案调查处理;
(四)曾担任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或者对被取缔的组织负有责任的人员,撤销登记或者取缔时间未逾5年;
(五)本人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社会组织被列入相关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
(六)其他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情形。
第八条 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违反任职回避的情形:
(一)本会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理事长和秘书长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三)本会理事长、秘书长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
(四)存在特定人身关系或利益关联等需任职回避的;
(五)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认为需任职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四)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应包含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出席理事名单、会议议程、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会议纪要需要加盖社会组织印章。
会议纪要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
第二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本制度经2025年1月16日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