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内部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或社会组织章程设立,行使本会章程规定的监督职权,对本会的业务活动、财务以及社会组织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
第三条 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监事长和副监事长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条 监事从会员中推举,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制。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理事的近亲属或与本会有利益关联的人员不得兼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坚持原则;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监事长、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损害本会行为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六)依据本会章程,监督是否遵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相关工作;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监事应核实参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以签字形式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监事会不参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表决。
第九条 监事会依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必要时邀请理事会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参会。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签名,并向全体会员公告。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接到会员反映情况、内部调查任务后,应及时组织监事进行调查,本会会员及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的内部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本制度经2025年1月16日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