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

二级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1-01   编辑:系统管理员 浏览:889
  为促进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二级委员会更好地发挥学术主体的作用,加强二级委员会委员的管理,发挥二级委员会整体活力,规范二级委员会各委员的活动,依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章程》和《二级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二级委员会应积极吸纳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将其中的权威专家吸收为相关二级委员会的委员,确保二级委员会在各自专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并有意识地培养青年专家,形成人才梯队。吸纳专业领域的会员可突破地区、部门、行业和学科的限制。
  第二条 二级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应与其业务工作的内容相匹配,最低人数为20人,以便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二级委员会委员的人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会会员;
  (二)热心并有条件从事本会工作;
  (三)由本会理事或本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提名,并经本人工作单位同意;
  (四)涉及社团兼职审批事项的,审批手续完备;
  (五)需符合《二级委员会管理办法》资格要求。
  第四条 二级委员会的委员应是在该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的专家,除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的条件外,须满足下列三项条件:
  (一)在核心期刊/学会专刊独立或以通讯作者、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过一篇以上学术论文;
  (二)主持或为主完成一项县(区)级及以上规划项目或研究课题;
  (三)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对于公务员身份的实践型专家可不以上述条件要求,但应在各级规划管理岗位累计满5年。对于40岁以下的青年专家可适当放宽加入二级委员会条件,吸收其作为青年委员。
  第五条 主任委员是二级委员会的牵头人,应落实好本会相关工作,做好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科创科普和地方实践的牵头组织联系,发挥所在单位的业务特长和沟通协调优势,组织本二级委员会成员积极开展相关活动,并牵头落实活动的相关人员、场地和经费。一个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仅限一名。
  第六条 副主任委员是二级委员会的骨干,应在二级委员会中有具体擅长领域或重要分工协作事务,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学术交流、科创科普和地方实践活动。副主任委员及其所在单位在一届任期内应牵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本二级委员会相关活动。原则上一个会员单位在一个二级委员会中副主任委员人数仅限一名,同一单位但不同行业领域的可增加一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二级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一般委员是二级委员会的基础,应发挥自身业务特长在二级委员会中积极参与相关活动。一般委员在一届任期内应结合所在二级委员会活动,至少开展一次学术交流主题报告,或参与两次以上科创科普活动,或在地方实践活动中负责一个主题活动。原则上一个会员单位在一个二级委员会中的一般委员不超过一名。担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单位,或同一单位但不同行业领域的可增加一名。本会普通会员人数超过30人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超过20名的本会单位会员、本会单位会员中通过城乡规划专业评估的高校可另外再增加一名。
  第八条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是各二级委员会联系本会和开展相关活动的主要执行人。秘书长需落实本会交办的各项具体事务,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学术交流、科创科普和地方实践活动,做好活动布置、记录和总结工作,负责二级委员会的年度总结报告(工作计划)起草和年度考核自评,以及与本会秘书处联络工作。副秘书长需根据秘书长安排开展相关工作,辅助秘书长处理二级委员会各项事务。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可兼任二级委员会其他职务,且不计入副主任委员或一般委员名额。
  第九条 二级委员会应做好每次活动的记录和年度总结考核工作,全面考核各委员的参与活动情况。在一届任期内,2次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或不接受任务或退出学会的,自动取消其委员资格,报学会备案。
  笫十条 本会将根据各委员会委员的活动情况,每年评选表彰优秀委员。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