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

浙江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规划信息类)评审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10-15   编辑:系统管理员 浏览:1242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推动规划信息化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规划信息化的发展水平,更好地服务城乡规划的发展,同时,为规范评审活动,保证评审的公平、公开与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规划信息类)评选活动由浙江省城乡规划协会组织实施,每2年举办1次。

第三条 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规划信息类)的评选范围为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系统和规划设计辅助系统开发、应用及研究等项目。

第四条 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规划信息类)评审的工作程序为:单位申报、组织报送、协会初审、评委会评审、社会公示、主管部门审定、正式公布等。

推荐申报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规划信息类)评选的项目,由省协会根据国家评优的有关规定,从省级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中选择。同一项目上报国家评选的项目人员名单及排序必须与报省评优的相一致。

第五条 申报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规划信息类)的项目,应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六条 申报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规划信息类)的项目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自主创新、坚持信息的共建共享,坚持先进性、适用性和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促进城乡规划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原则。

第七条 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规划信息类)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在规划信息化理念和方法方面有突出的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重大,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在规划信息化理念和方法方面有所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较大,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

表扬奖:在某些方面具有同类项目的省内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有效申报总数的1/2,视情设表扬奖若干;一、二等奖的比例不超过获奖项目总数的15%35%。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第八条 申报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规划信息类)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申报项目为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牵头单位必须在申报前先行征求合作单位意见,并在申报时附有合作单位出具的认可证明材料。

(二)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涉密工程项目参加评选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和保密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

(三) 申报项目应是评选年度前一年的1231日以前经鉴定或验收的项目。

(四) 申报项目材料应包括申报表、鉴定验收材料、用户意见和本办法规定所要求的相关证明。

评审工作正式开始后,申报项目的合作单位与人员名单原则上不得再修改。申报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

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在历届全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规划信息类)的评选中落选的项目不得再行申报。

已申报或参加其他省级以上级别奖项评选的项目不得上报。

申报单位应将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规定地点。

第九条 项目申报表须附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及盖章(涉密工程项目申报还需经保密主管部门同意盖章)。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兼任评审组组长)和评委(若干名)组成。

评审人员由省协会根据《浙江省城市规划学会和城乡规划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从拟推荐的规划信息类专家中选定。

第十一条 评审采用初评与复评相结合,评委评议与实名投票评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初评:专家分组审阅申报材料,通过实名投票、计票方式选出复评项目(数量按本次一、二、三等奖获奖总数的1.2倍计),并分别对推荐复评的项目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获得复评资格的项目,其得票数需超过专业组评委数的1/2

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情况提供给复评委员会。

2、复评:全体评委集中审阅全部的复评项目材料,并对各奖级的推荐项目提出各自的书面评审意见。然后,全体评委进行实名投票,以得票数多少评出各奖项。

第一轮:评出一等奖项目,其得票数需达到全体评委数的2/3

第二轮:评出二等奖项目,其得票数需超过全体评委数的1/2

第三轮:评出三等奖项目,其得票数需超过全体评委数的1/2

3、公示:将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规划信息类)项目提名名单及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名单在有关媒体和省城乡规划行业信息网站上公式10天,广泛征求意见。

4、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根据公示情况,按有关规定将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规划信息类)项目提名名单报全体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提出审议意见。

5、公布。浙江省城乡规划协会根据全体评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批准公布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规划信息类)获奖名单。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材料。若有发现虚假或不实,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本届以及下一届全部项目的评选资格。

第十三条 评选采用回避原则,评委不参加本单位项目的评分。

第十四条 评委应当秉公行事。评选期间不得向外界透露评选内容,不得收受报评单位或个人的贿赂,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委资格。

第十五条 对获奖单位,发给奖牌(状);对获奖人员,发给荣誉证书(不超过15人),并通报表彰。

第十六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经评委会审定,由我会决定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以不良诚信记录在案,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在浙江城乡规划行业信息网站上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获奖项目的申报材料不再退回,省协会有权以适当方式在行业内交流。未获奖项目申报材料由我会保留3个月,申报单位可以取回,逾期不再保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城乡规划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浙江省城乡规划协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