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推动规划设计行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规划设计的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为规范评审活动,保证评审的公平、公开与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活动由浙江省城乡规划协会组织实施,每2年举办1次。
第三条 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评选范围:
城市规划类: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设计及有关规划研究项目;
村镇规划类: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镇村体系规划、镇(乡)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小城镇设计、村庄规划、村庄整治规划及研究类项目;
城市勘测类:为城乡规划服务的城市测绘地理信息与勘察项目;
规划信息类:城乡规划信息化系统开发、应用及研究等项目;
风景名胜区规划类: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其他规划设计及规划研究类项目。
第四条 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审的工作程序为:单位申报、组织报送、协会初审、评委会评审、社会公示(10天)、主管部门审定、正式公布等。
推荐申报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的项目,由省协会根据国家评优的有关规定,从省级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中选择。同一项目上报国家评选的项目人员名单及排序必须与报省评优的相一致。
第五条 申报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项目,应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项目技术参数符合国家、住建部以及浙江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并在规划理念、理论应用、规划构思、设计手法、工作内容及新技术应用等方面有所创新,规划设计成果资料齐全,图、文规范。
第六条 申报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单位,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研究类项目除外。项目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应符合行业管理要求。
第七条 申报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项目,应是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项目,局部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具备较完整的实施效果,城乡规划研究项目应经审查验收,并体现对同一层次或下一层次城乡规划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申报项目为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牵头单位必须在申报前先行征求合作单位意见,并在申报时附有合作单位出具的认可证明材料。
评审工作正式开始后,申报项目的合作单位与人员名单原则上不得再修改。申报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
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在历届全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评选中落选的项目不得再行申报。
已申报或参加其他省以上级别奖项评选的项目不得上报。
申报单位应将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规定地点。
第八条 参评项目的材料申报采取传统报送方式与网上申报两种方式。
传统报送方式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为: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并在光盘内提供电子版一份),包括申报单位的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规划设计任务书、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评价意见等材料合装成册(A4开本、竖装),一式两份。
2、正式规划成果一套,含文本、说明、图册等,装订成A3开本或A4开本。
3、项目电子光盘一份,主要内容及格式要求如下:
(1)项目正式成果和实施照片电子文件。文本、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等文字材料的文件格式为PDF;规划设计图、实施照片的文件格式为JPG。
(2)项目演示文件。主要介绍项目的思路、主要内容、特点及实施情况等,文件格式为PPT或FLV,大小不超过50M,播放时间不超过10分钟,应具有暂停、快进、后退等功能,配解说不配音乐。
第九条 项目申报表须附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及盖章。
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申报项目,经规划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直接申报。其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申报项目由设区市组织报省参评。
第十条 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城乡统筹,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评审的质量。同时,应按照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保护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尊重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和个人的原创性。
第十一条 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有突出的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重大,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有所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较大,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
表扬奖:在某些方面具有同类项目的省内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对于在特殊时期、特殊背景条件下,具有时代意义和实践代表性的城市规划与村镇规划业绩成果,可以设定特殊贡献奖。
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有效申报总数的1/2,视情设表扬奖若干;一、二等奖的比例不超过获奖项目总数的15%、35%。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各地、各方19—2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评审委员由省协会根据《浙江省城市规划学会和城乡规划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和评审工作的要求及特点,从专家库中选定。
第十三条 评审采用初评与复评相结合,评委评议与实名投票评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初评时视情分设城市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测、规划信息、风景名胜区规划等专业评审组,并配置必要的工作人员。
1、初评:根据申报项目的需要,在省学会、协会专家库中邀请部分专家分组审阅申报材料,按比例要求,通过实名投票、计票的方式,分组推荐出进入复评的一、二、三等奖项目,并提出相应的书面评审意见。
获得复评资格的项目,其得票数需超过专业组评委数的1/2。
专业组初评情况提供给复评委员会。
2、复评:评审委员会集中审阅全部的复评项目材料,并对各奖级的推荐项目提出各自的书面评审意见。然后,全体评委进行实名投票,以得票数多少评出各奖项。
专业组组长列席复评会议,介绍或说明本组初评情况。
第一轮:评出一等奖项目,其得票数需达到全体评委数的2/3;
第二轮:评出二等奖项目,其得票数需超过全体评委数的1/2;
第三轮:评出三等奖项目,其得票数需超过全体评委数的1/2。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材料。若有发现虚假或不实,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本届以及下一届全部项目的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评选采用回避原则,凡项目涉及所在单位或本人的,评委均应回避。
第十六条 评委应当秉公行事。评选期间不得向外界透露评选内容,不得收受报评单位或个人的贿赂,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委资格。
第十七条 对获奖单位,发给奖牌(状);对获奖人员,发给荣誉证书(不超过15人),并通报表彰。
第十八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经评委会审定,由我会决定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以不良诚信记录在案,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在浙江城乡规划行业信息网站上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获奖项目的申报材料不再退回,省协会有权以适当方式在行业内交流。未获奖项目申报材料由我会保留3个月,申报单位可以取回,逾期不再保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城乡规划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浙江省城乡规划协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