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会自身建设,提高廉洁自律水平,树立学会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廉洁用权的行为要求。
(二)严格依据章程办事,规范自由裁量权,坚持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会员培训、评优评奖、机构资信评价等各项业务工作。
(三)在日常工作中,不得有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得在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机构兼职,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利用学会的名义和岗位职权谋取私利、索拿卡要;不得赠送和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及名贵土特产等财物。
(四)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或被举报经查实违纪问题,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年终绩效考核一票否决,考核不合格;情节较重的,聘用人员将予以辞退,在职或退休人员按程序撤消其学会中的相应职务,党员按规定由所在党支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五)认真开展党风廉洁学习教育活动,严格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省委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警钟长鸣,严于律已,防患于未然,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六)学会功能型党支部负责廉洁纪律的监督落实。
上述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